通信申請服務

為方便無暇至地政事務所洽辦業務之民眾,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下列通信申請服務項目,歡迎多加利用。
一、登記類
(一)受理申請項目

1、住址變更登記。

2、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3、預告登記。

4、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5、書狀換給登記。(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逕為更正、行政區域調整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6、加註書狀。

7、門牌整編登記。

8、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9、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前項各種登記,依法免繳登記費。但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權利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費。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1、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住址變更證明文件(如第一目申請人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自然人檢附載有變更前後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2、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其印鑑證明已經登記機關核備者及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4)他項權利證明書。

3、預告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5、書狀換給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加註書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7、門牌整編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8、更正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謄本。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9、更名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得免提出。
二、謄本類
(一)受理申請項目
     1、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4、地價謄本。(不含83年以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
     5、地籍異動索引。
     6、土地參考資訊。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3、檢附工本費(多退少補)及掛號回郵郵資郵寄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
(三)注意事項: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法聯絡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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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與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