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程序規定

一、管制時間內(不包括上下午尖峰時間)因下列特殊需要,得經相關單位(人員)提附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電話:23752100分機1108)申請核發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按照指定路線及時間進入管制區,辦理特定之事務。

事由

證明文件

核發要件

備考

1. 搬家或搬運特定物品(一般商品不得申請)

1行車執照

2.公司執照或委託書

3.其他證明

1.無法利用例假日或非管制時間搬運者

2.通行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逾行車執照有效(檢驗)日期。

3.如有舊證:應先繳回後,始得領取新證。

1.一般商品應利用例假日或非管制時間運輸。

2.設於管制範圍內之機關廠場,經常使用大貨車搬運產品者,得按實際需要,就其所屬之車輛酌予發給一部分通行證,持憑經常使用,並得按照各該單位所有車輛每3輛填發通行證1張(共同輪流使用),以便靈活調度(半年換發1次)。

3.車籍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之大貨車申請載貨部分,已委託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代發通行證,交通警察大隊不再受理。

2.建築工程搬運大型建材或運送預拌水泥或載運土方等

12同上

3.工地建造執照或工程合約書

4.訂貨單或買賣契約

5.其他證明

1.土方載運及半聯結車載送機具、大型建材應避開尖峰時段(6:30-9:30時、16-20)

2.餘同上

1.如為裝載超重、超長、超高、超寬等整體貨物,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核准通行文件,再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

2.一般工地以31證,最多5證為原則,但如為短期工程(以半個月為限)或重大特殊工程(如連續壁灌漿工程等)得由發包機關出具證明,以實際需要發證。

3.因工程需要,使用全聯結車載送機具、大型建材得比照大貨車申領通行證,但限於夜間22時以後至翌晨6時前行駛。

3.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使用大貨車即時運輸者

12同上

同上

 

二、交通警察大隊填發通行證應特別注意行駛路線,盡量避免交通擁擠路段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繞道行駛(行駛路線應在通行證正面一一列舉)。

三、交通警察大隊接受民眾申請通行證案件,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定期換發者,亦應爭取時間,3日內核發避免延誤。

四、公務特種車(必須持有主管機關核可公務派車單者,不包括行政委託或契約委託之委外作業車輛)應憑公務派車單依規定行駛建國南北高架道路、新生北路高架道路、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及環東大道(舊宗路以東高架段)等,俾利本府警察局攔檢、取締之執法依據。

五、管制之執行: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各分局、保安大隊及婦幼隊,應運用固定崗位及巡邏勤務,切實執行稽查取締,凡遇大貨車及聯結車違反管制規定,擅自進入管制區行駛或持通行證不按指定時間及路線行駛者,應即攔車掣單舉發,並責令立即駛離管制區,在管制範圍內發現停放之大貨車,應按違規停車併予舉發,發現路邊停放拖車及貨櫃者,應通知拖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