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顯示,101年至105年9月發生在醫療機構的性騷擾案件共計16件,佔該市所有性騷擾案件(672件)之2.38%;然而,在實施醫療處置的過程中,常因為醫病溝通隔閡、對專業認知的誤差,或診療行為與性騷擾間的模糊界線等,引發醫病關係緊張,甚至衍生性騷擾爭議。因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謹記「就診二不三要」的原則,以維護自身就醫權益。
「性騷擾防治法」已於94年公布施行,衛生福利部也於104年修訂「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制定醫療機構維護病患隱私之具體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楊聰財醫師表示,醫療檢查或治療過程中,常常會有「身體」接觸、甚至是敏感部位的診治,執行觸診或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醫療人員務必要考量到當時之環境,儘量保護個人之隱私,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也要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對於身體私密部位之檢查,也應徵得病人之同意。以上重點都能注意的話,就可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甚至是被申訴性騷擾。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賴淑玲律師提醒民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民眾,就醫時請謹記「就診二不三要」原則,以避免性騷擾爭議發生:
「二不」:
一、「不」要懷疑
醫療處置過程中,若有不舒服的感受,並且違反自我意願、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之氛圍時,不要懷疑自己的感覺,勇敢提出異議,請醫師或醫事人員隨即中止處置。
二、「不」要隱匿
遭受性騷擾後,常因為驚嚇、羞愧或憤怒的情緒,而沒有第一時間向正確的單位申訴,或因自覺倒楣而作罷,事隔多日後,可能已過了申訴的期限,而喪失了提出申訴的權利。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構提出申訴。
「三要」:
一、「要」求說明
為避免醫療處置與性騷擾行為界限不清,引發後續爭議與心理不適,在醫療人員提供處置前,應要求醫療人員對必要的接觸性醫療行為予以說明。
二、「要」冷靜搜證
性騷擾事件難以成立之因素主要都是證據不足,因此,遭遇性騷擾事件應盡可能記錄當時的目擊證人與相關物證等,以利日後提出申訴及舉證。
三、「要」適時申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30名員工以上之機構皆應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處理流程等機制,所以,民眾如果在醫療院所遭遇到性騷擾事件,可馬上向醫療機構提出申訴以爭取時效。
為加強醫療環境性騷擾事件防治,臺北市衛生局持續輔導各醫療機構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醫療機構隱私維護規範」執行業務並強化教育訓練,同時也呼籲市民,如遇有性騷擾事件,應立即向其他醫護人員求助並向醫療機構專責單位申訴。臺北市政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設有「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553、3365,相關資源亦可參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性騷擾防治專區 (http://www.dosw.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