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期電子報 - 2016年12月16日
違規醫療廣告層出不窮 北市衛生局持續 加強稽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醫護管理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今(105)年1月至10月底依法裁處的違規案件數共計98件,裁罰金額774萬元,惟新增醫療廣告違規案件仍層出不窮,為淨化廣告,臺北市衛生局將嚴查不貸,處分確定之案件,公布於外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機關業務 » 資訊公告網站資訊公開專區」。

面對網路及市面上應接不暇美醫療程廣告您心動嗎?但其實這些醫療廣告甚多已涉誇大、不實,極易令人心動,卻常因事實與期待的落差,陷入醫療糾紛的泥沼!

醫療法第85條已訂定醫療廣告可刊登之內容及項目,同法第86條則規範醫療廣告不得為之方式,包括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7款,針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公告命令新增三項禁止之醫療廣告行為,包括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臺北市衛生局特別為民眾整理出一般美醫廣告最常見的違規態樣,提醒大家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一、刊登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免費兌換券等優惠價格等。例如:消費滿原價10,000元以上,享7折優惠,周三限定優惠等。

二、使用誇大不實、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例如:全國唯一、領先全國、回春、三合一速效童顏術、立即年輕十歲、回春拉皮療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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