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2月27日依護理人員法公告「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規範轄內產後護理機構收費須經主管機關核定,並不得超額收費,如有違反收費基準,將依法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退還超額款項。此外,臺北市衛生局為稽查、追蹤機構收費是否符合標準,每年督導考核時,均會針對機構收費進行查核,另外,若有接獲民眾陳情,亦將隨時啟動稽查,以維護民眾權益。
臺北市衛生局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1條制訂護理機構收費標準,其項目包含護理費、每日住房費、調理餐費、診察費及材料費等,另外,若有非屬護理業務,涉及營利商業行為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商業登記,不得巧立非護理照護外之收費項目。上述費用係按日或按次計價,因個人需求產生不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