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疾字第1123046623號 主旨:修正110年5月3日北市衛疾字第11030095471號公告,公告本市浴室業(除溫泉外)與游泳業之水質餘氯標準。 依據: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公告事項:臺北市浴池(除溫泉外)、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自由有效餘氯應保持百萬分之1.0至3.0間,自113年2月1日起生效;非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衛生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