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海報 總統112年2月15日令公布,112年3月22日開始施行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 1.類菸品(如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 2.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期必要之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電子菸品)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