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35-01-2002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76511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一字第094050553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083100號函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597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七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103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臺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 」(以下簡稱本計畫案)之各項事宜,特設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工務執行秘書及法務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 並具專業之人士兼任,執行長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 本處各項事務;執行秘書承命負責執行本處各項籌設業務,並指揮、管控所屬人員之各 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 本處為業務需要得成立工作小組,置組員若干人,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 本處之幕僚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辦之。 三、本處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計畫案籌建先期規劃、評估之委託作業等事項,內容包括: 1.「臺北文化體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興建用地之取得等相關作業事宜。 2.本園區整體之評析規劃等相關作業事宜。 3.本園區之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事宜。 4.本園區之環境影響評估(包含對古蹟之衝擊評估)等相關作業事宜。 5.本園區之飛航安全評估及專案申請放寬航高限制等相關作業事宜。 (二)辦理本計畫案之營運管理策略研訂、管理規章之擬議等相關作業事宜。 (三)辦理本計畫案之用地規劃、建築型式暨相關設施工程施作之徵圖、發包、施工督 導等作業事項。 (四)辦理相關意見單位之聯繫、溝通與協調事項,包括:古蹟審查委員(會)、鄰近 區里居民、地方團體等單位及個人之意見疏通與彙辦。 (五)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行政作業事宜,包含相關案件之收發、擬辦、陳核、執行及預 算編定、支用、核銷及事務處理等事宜。 (六)其它與本計畫案籌辦相關作業事宜。 四、本處每月至少召開工作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執行長擔任主席,執 行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執行長指定人員代理之。 本處工作會議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參與工作小組之相 關業務。 五、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處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處俟任務完成後解散,本計畫案完工後之運作方式,由體育局簽報市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