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重點40項 採 購 階 段 稽核類型 稽核重點 (項) 招標前置階段( 17 項) 招標前置作業 5 預算編列 3 廠商資格 2 技術規格 4 評選委員會 3 招決標階段( 13 項) 開決標作業 6 評選會議 3 底價訂定 4 履約階段( 6 項) 保險作業 2 履約管理 2 查驗作業 2 驗收階段( 4 項) 驗收作業 4 合 計 40 稽核 類型 項 次 稽 核 重 點 一.招標前置階段 招標前置作業 1 採購策略 (1)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採購策略。 (2)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應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3)多次流、廢標案件,應依本府相關規定及建議策進作為,積極辦理後續招標作業。 (4)限制性招標,應就個案敘明符合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5)分批或分別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 2 採購金額之認定,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3 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應使用本府函頒或工程會契約範本,並就個案特性及機關業務需求勾選、填寫或增刪條文;並應避免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之情形。 (2)履約過程之抽查驗機制,應依採購個案特性訂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4 履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5 機關應依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所載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 預算編列 6 工程保險費,應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中。 7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費用及監造單位之材料設備抽驗費用。 8 安全衛生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覈實專項編列,得採量化(固定性及常態性項目)及一式(無法量化及活動性項目)方式併列。 廠商資格 9 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10 訂定投標廠商應附之資格文件,不得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技術規格 11 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12 技術規格之審查 (1)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依規定辦理審查;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m (2)機關或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規定辦理審查。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應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業 1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14 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評選委員會 15 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最遲應於開標前成立。 16 委員會 (1)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總人數、外聘委員人數、委員會出席人數、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本府規定。 (2)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公開評選委員名單。 17 保密 (1)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評選委員名單公開者,於招標公告前應予保密。 (2)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辦公文,應註明為密件。 (3)派兼或聘兼評選委員,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二.招決標階段 開決標作業 18 查詢拒絶往來廠商 (1)開標前,應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絶往來廠商並留存查詢資料。 (2)機關辦理採購,如係經評選(評審、審查)會議評選出最有利標(優勝廠商、符合機關需要者、總平均評分及格者),機關於議價(決標)前,應再次查詢其是否為拒絶往來廠商。 (3)機關於履約階段辦理契約變更,應於議價(決標)前查詢原訂約廠商是否為拒絶往來廠商。 19 監辦作業 (1)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驗),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驗),應經單位主管核定或同意。 20 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逐項確實審查。 21 審標時,對於圍標事證應提高警覺,如發現投標廠商之間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妥為因應處理。 22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23 決標日起30日內,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評選會議 24 保密 (1)評選會議前函送服務建議書,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應配合事項。 (2)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應保密事項;另開會通知單不得書明召集人姓名或委員姓名,以符保密規定。 25 工作小組應依規定擬具初審意見,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資料。 26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工作小組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底價訂定 27 訂定底價,應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等文件。 28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29 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底價公開者,於招標公告前應予保密。 30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如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應敘明調漲之理由。 三.履約階段 保險作業 31 保單之保險內容、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險種、受益人等應符合契約規定,並按契約規定期限投保。 32 工程驗收合格前已屆保險期限,廠商應辦理展延保險或加保,並將辦理結果報請機關核備。 履約管理 33 採購案件履約階段,機關應依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作業。 34 機關審核廠商估驗計價資料,應依契約規定期限辦理。 查驗作業 35 工程採購之材料設備送審及檢(試)驗,應依契約第11條第2款附件「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及第3款附件「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確實辦理。 36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抽查驗,應依契約規定確實辦理。 四.驗收階段 驗收作業 37 工程採購,應依契約規定辦理竣工確認。 38 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39 驗收期程應依契約規定期限辦理。 40 初驗及驗收有瑕疵,應規定廠商改善期限並確實辦理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