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及臺北市立國樂團出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人字第10233702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立交響樂團暨臺北市立國樂團團員出勤管理要點)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及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二樂團)為提昇演奏技能、提供市民優 質生活之目的,訂定本要點。 二、應實際演出及演奏練習需要,二樂團得於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其 演奏組人員每月及每日出勤時間。 三、演奏組應於每月十日前排定人員次月之出勤日程表,送會人事及有關單位,經團長核准 後公布實施。 四、演出及綵排時間,各相關人員不得請假,如情形特殊,應專案簽請團長核准,未經核准 ,一律以曠職登記。綵排時應出勤人員如有遲到,一律核予申誡處分,無故未到者核予 記過處分;正式演出時遲到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無故未到予以記大過以上 處分。 五、為充實團員演奏技術,得視實際演奏或練習需要,由團長或指揮指定進行集體或其他形 式之演練。 六、團員及其他經團長指定之人員,其休假時間應依各團出勤管理須知辦理。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