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三一-0四-一0一六 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一0一三三七六0六00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二六七一三0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其附件(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使用收費 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文獻館)。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文獻館藏品圖檔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