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三一-0四-三0五二 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二字第一0一三三六 三五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七點,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文資字第一0五三二七三九 八0一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至6點,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因應公私立機關、團體、個人等為學術研究、展示 、出版、推廣之用,特訂定「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文獻館。 三、本要點所稱之圖檔,係指由本館攝影、掃描藏品之數位圖檔。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者,應於二週前向本館提出書面(公文或申請表格)申請。 五、本館授權之圖檔不得私自重製、轉借、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或任何非法使用。 六、使用本館藏品圖檔,其使用收費標準依「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收取 相關費用。 七、申請使用之圖檔,如為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圖檔數計價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