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2-02-4006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10710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09630775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0963279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1819400號令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469670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3463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93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663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與附表、第七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並得委任 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以下簡稱稽查大隊)執行。 第 三 條 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檢 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四、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五、未以真實聯絡電話、地址或未依環保局所定檢舉單格式提出檢舉,經環 保局或稽查大隊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六、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金。 前項情形,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但 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或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 、地點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第 四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環保局或稽查大隊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人 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證據資 料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附 表所列檢舉之違規事項及其獎金核發比例發給檢舉人獎金。 每一案件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限。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舉 同一案件,且均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 先後者,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 七 條 經核定發給獎金之案件,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並依稅法相關規定 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