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02-02-3014 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6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62)府民一字第41906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70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70)府民一字第2797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2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82)府民一字第8203917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9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89)府民一字第89042960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區公 所及里鄰證明事項表) 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89)府民一字第89084051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90)府民一字第90102983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民一字第095781078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里 鄰長(里辦公處)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區字第10033452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七點 ,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府民治字第10533695800號函修正第二點、 第四點、第七點及附表,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治字第10631843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點,並 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以加強法制化, 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民有申請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需求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前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經里長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並非富裕,並經申 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 式如附表一)。 三、申請核發前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 實者,得核發證明書。 四、申請人拒絕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拒絕出具證明書。 五、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格式如附表二)登記。